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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省委及院党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我院加快实现强院为民新跨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发[2010]19号)和省委、省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鲁发[2013]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廉洁从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全院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院、所建立由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所纪委。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院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院纪委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和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勤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各项法规制度,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进行科研道德、学术诚信教育,打造“科院清风”廉政文化品牌。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围绕有“人、财、物、事”处置权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基建工程、重大创新任务、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七)监督检查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及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强化对落实院党委决策部署、落实规章制度执行力的巡视检查。

(八)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和院党委《若干规定》,倡导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改进文风、会风,提高工作效率。

(九)带头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十)领导、组织并支持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每年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领导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五)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六)定期主持召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业情况,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对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机关处室、院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其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及时提醒并督促其检查、改正。

(七)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组织、群众、舆论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八)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  院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院党委书记、院长抓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部门的实际,及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和建议,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掌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指导、督促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抓好落实。

(三)经常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组织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四)负责组织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参加并指导院属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注重解决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分管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汇报。

(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 院机关各处室和院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非中共党员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制定制度,抓好落实。

(二)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培养和表彰严以律己、敢抓敢管、廉洁勤政的好党员、好干部,宣传他们的好思想、好作风。

(三)领导、组织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定期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对班子成员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检查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按照规定推荐和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教育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六)及时向院党委及分管领导、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抓紧解决;积极支持所纪检部门履行职责,及时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进展情况。

(七)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着力解决好职工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院机关处室副职和院属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处室、领导班子正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分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正职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掌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

(三)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处室、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院纪委会同人事处等有关处室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要按照本细则所确定的责任范围和内容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纳入年度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及群众民主评议等工作一并进行。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考核或全面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被检查考核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工作报告,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政准则》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 院党委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院党委将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每年的巡视检查内容。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专题报告院纪委。

第十五条 院所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完善民主评议、走访座谈、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评价机制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院、所纪检部门,在院党委、院行政和省纪委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省委、省府及院党委、院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或者干扰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领导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协调,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格,纪律松弛、软弱涣散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第六、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失职渎职导致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政治问题,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科研、生产、生活秩序,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或者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及时进行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院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院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部门会同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定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院纪委对院属单位党政班子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对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的,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11月印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鲁科院党字[1999]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