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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事项;

(二)违反规定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聘用与解聘;

(三)违反规定决定重大创新任务、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等事项;

(四)违反规定调拨及使用大额度资金;

(五)违反民主管理制度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违反规定决定企业设立、变更、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等事项;

(七)违反规定决定对外投资、出借资金、担保等事项;

(八)违反规定擅自决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按照规定应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第二条  严格科研及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科技经费;

(二)不严格执行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三)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

(四)不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科技经费;

(七)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

(八)违反规定隐匿、转拨、转移科技经费;

(九)截留、挤占、挪用科研、人才、平台建设等专项经费;

(十)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五)干预干部选拔任用;

(六)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四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

(二)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五)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七)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指定、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操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

(三)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

(四)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和接触;

(五)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的财物及其它好处。

第六条  严格遵守经费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二)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三)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四)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

的支出;

(五)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

需要采购服务;

(六)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

牌、供应商。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内差旅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

(二)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三)从事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交流和考察调研;(四)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企

业或其他单位;

(五)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六)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

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七)出差期间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八)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九)超标准安排住宿。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二)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四)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五)无出国(境)预算;

(六)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

(七)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八)超标准安排住房和用车;

(九)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擅自绕道旅行,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十)与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十一)出国(境)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九条 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及会议活动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待无公函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二)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三)公务接待中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提供香

烟和高档酒水;

(四)公务接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五)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六)私驾公车,公车私用;

(七)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八)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九)组织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十一)会议期间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条加强作风建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组织决定,对上级和院党委、院行政的

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敷衍塞责,延误工作,影响发展稳定;

(二)造谣、传谣、信谣,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诬告陷害或侮辱诽谤单位、组织或个人;

(三)对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讲成效;

(四)漠视职工合理诉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言语不当,处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五)调查研究不深入,脱离实际,回避矛盾,对问题解决不及时,不彻底;

(六)会议主题不清、拖沓冗长、讲空话、套话,不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

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二)泄露国家秘密;

(三)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

(四)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玩游戏等

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

第十二条  带头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

(二)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三)违反规定到企业兼职(任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任职),擅自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四)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等借机收钱敛财,收受下属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五)向上级单位人员或业务往来单位人员赠送礼金、商务消费卡、有价证券及贵重礼品;

(六)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基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七)以任何方式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九)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

(十)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十一)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二)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成果、荣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等有悖社会公德、科研道德、学术诚信、家庭美德的活动。